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依据《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培育框架协议》,为促进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决策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发展问题,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国家战略需求,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特设立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宏观决策机构,在国家教育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发展规划、学科方向、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对中心主要领导人进行聘任。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各共建单位推荐的代表、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心主任、中心首席科学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中心首席科学家1名,理事若干人。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山西大学为理事长单位,推举理事长1人;中心主要参与单位为理事单位,各推举1名代表参加理事会。
第五条 中心首席科学家、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经聘任后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三章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负责与上级单位沟通协调;制定中心的重大发展战略;批准建立中心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批准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研究平台主任和中心首席科学家;通过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中心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来检查和监督中心运行和经费使用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四章 理事会运行机制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中心主任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各位理事。
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2名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用通讯方式做出决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理事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对本条例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时,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可在条例修订时一并纳入。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条例中的争议,相关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诸教育部相关部门仲裁。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条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与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