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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科学组织与协同研究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8 阅读次数:

为深入推进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提高重大科研项目管理水平,结合国家有关部委和山西省有关科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心项目组织与实施遵循“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优势互补、强强合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执行整体协同与交叉创新举措,规范科研管理模式,提升实施绩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原则上是指由多家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以中心名义组织与承担实施的各类横、纵科研项目和自主培育项目。

    第三条 通过5-10年的时间,中心要建设成在极端光学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人才培养和聚集高地、科学研究高地,成为新学科和新研究方向的开创者,成为先进科学思想和技术的引领者,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摇篮。

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运行

第四条 中心设置研究平台,每个研究平台围绕国内本领域最有希望实现科技创新且国内本领域最具研究优势的方向开展前沿基础研究,不断开拓新的前沿交叉研究方向。

第五条 研究平台实行PI负责制,研究平台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定并落实本研究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申报并承担与本研究平台相关的重大科研任务攻关、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任务,负责本研究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组织协同攻关。

第六条 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技年会,按研究平台需求不定期召开专题科技研讨会,研讨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凝练重大关键技术。

 第三章科研项目论证、立项与管理

    第七条 中心成员协同谋划、共同论证重大科研项目,联合申请重大项目。按立项批复部门和项目主承担单位的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可根据工作需求设立总体协调费,总体协调费由项目主承担单位管理使用,用于协同工作有关开支,开支范围应符合合同和相关预算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中心利用自有资金、政府立项经费和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投入渠道,为重大项目论证与前期研究提供资助。中心制定严格的培育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管理机制,实现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九条 中心组织申报的协同创新项目,需有明确的研究内容与分工约定,分工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研究平台学术带头人报请中心主任、中心首席科学家同意,并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成果管理与科技奖励

第十条 依托中心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如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数据库、咨询报告等,其知识产权归协同创新中心和项目研究人员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共同所有。中心可利用研究成果申请各类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等。

第十一条 中心取得的科技成果依托中心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技术成果推广平台进行推广、转让与实施,权益依知识产权约定分享。

第十二条 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奖勤奖优、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中心科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团队予以奖励。中心的科技奖励适用于中心自聘及协同单位人员,均为在原单位基础上的绩效奖励,不与原单位的奖励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