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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9 阅读次数:

  为推动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国内外科研院所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中心科研水平与开放度,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并制定实施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心开放基金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在极端光学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支持交叉学科和新思想、新概念、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二条 中心发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并向中心提交《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三条 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教师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中心发布的基金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四条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审批,择优资助。

第五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之后,申请人员须填写《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

第六条 需要调整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申请者时,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第七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人员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中心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中心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缓拨项目经费。

第八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课题承担人员须提交《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与证明、论文抽印本等。对完成课题成绩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研究成果由中心与课题承担人员所在单位共同署名和共享。

第十条 开放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为二年。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开支范围:

(1)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机时费等。

(2)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由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有关费用、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3)外地客座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往来差旅费、住宿和生活补助费。

(4)使用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5)水、电、管理费等。

(6)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1)课题经费仅限于在山西大学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

(2)有关课题基金中“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按照山西大学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经验收入库后报账。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等一律留在本中心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但可调剂到下一轮获继续资助的课题使用。

(3)开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研究课题或其它名目。中心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额度分年度拨款。申请获准者在收到项目资助通知书之日起,即可获得总资助额的50%;另50%视课题进展情况及取得成果情况再行拨付。

第十四条 客座人员来本中心进行开放研究,必须遵守本中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凡不按上述各条执行者,取消今后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开放课题申请的资格,并保留向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