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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保障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9 阅读次数:

  为规范和加强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经费保障与管理,完成协同创新科研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山西省有关文件,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中心经费保障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心经费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中心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和指导中心研究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二条 中心经费实行预算制,由中心管理委员会监督、上报理事会批准,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协同创新实施任务的合理需要,按照科学预算的思路进行编制。

第三条 中心预算的编制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科目预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支出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条 中心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可调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中心经费开支范围:

1.日常公用支出

(1)办公费: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发生的行政、办公等支出,包括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及维护、办公软件、报刊档案、打印复印、图书资料等费用。

(2)公共资源使用费: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水电气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包括房屋维修改造费)、图书资源使用费、网络使用费、公共平台使用费等。

(3)差旅费:中心成员为开展工作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学术会议和交流所需的旅费、住宿费、会议注册费及出差补贴等。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国家和中心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学生培养费用

用于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为学生提供短期技能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3.人员薪酬和奖励激励

中心所聘人员在中心建设和运行期间的薪酬、奖励等费用开支。

  4.会议费

  中心组织举办的学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行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等各类会议所需的会场租金、参会人员食宿、交通费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用于支付科学软件、文献资料购买、论文版面、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费用。

  6.专家咨询费

  用于邀请相关专家对中心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所需的费用。

  7.国际合作交流费

  用于中心成员及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专题研讨会、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等所需的费用。

  8.其他支出

  除上述支出范围以外的中心正常运行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中心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任务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中心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严格处理。

第八条 中心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均纳入中心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