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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条例
发布时间:2018-08-29 阅读次数:

  根据有关规定并参考国际科学研究机构惯例,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面向国内和国外聘请客座研究员,接收访问学者,为规范中心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服务与管理工作,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客座研究员及其与中心的关系

    1.客座研究员是中心对以“客座研究员聘任协议”和“客座研究员聘书”形式从中心以外单位聘任的研究人员的学术称呼。

    2.客座研究员与中心之间的关系是以自愿互利为前提的学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雇佣关系,两者之间互不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条  访问学者及其与中心的关系

    1.访问学者指外单位到中心从事短期合作研究的学者。

    2.访问学者与中心之间的关系是以自愿互利为前提的学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雇佣关系,两者之间互不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章  客座研究员

第三条  中心聘任客座研究员,以适应下述需要:

    1.提升中心研究水平;

    2.联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

    3.组织和实施重大研究项目;

    4.扩大中心的海内外学术影响;

   5.发现、吸引和引进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客座研究员的基本条件

    1.愿意并能够为中心的发展贡献力量;

    2.具有高级职称,并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在其从事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

    3.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科学精神,责任心强;

    4.具有比较广泛的学术联系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5.阅读了本条例的全部内容,并完全同意本条例的全部规定。

第五条  客座研究员的聘任程序

    1.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本中心推荐的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个人简历、论著目录、近年3篇代表性论著的复印件);

    2.中心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3.中心主任根据评议意见,决定客座研究员名单;

    4.中心向应聘者发出“客座研究员邀请涵、聘任合同书”;

    5.应聘者接受邀请,填写聘任合同书;

    6.签订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

7.山西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向受聘者颁发“客座研究员聘书”。

第六条  客座研究员的待遇和义务

    1.客座研究员的相关待遇

    ——免费获得中心的公开学术成果资料和信息;

    ——免费参加中心组织的学术活动;

    ——主持或参加中心的研究课题;

    ——根据客座研究员的要求,在中心安排和组织相关的学术报告会;

    ——非太原地区的客座研究员来中心作学术报告,中心将提供其在太原3天的生活费用;

    ——可以推荐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

    ——参加与中心研究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时,可以使用客座研究员称呼;

    ——发表和出版相关的学术论著时,可以使用客座研究员称呼。

    2.客座研究员的4项义务

    ——自愿参加中心组织的学术活动;

    ——自愿维护和扩大中心的合法权益;

    ——自愿为中心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在聘任合同期内,不损害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的解除

    1.客座研究员与中心的聘任关系以自愿为基础,同样,双方可以自愿解除聘任关系;

    2.在自愿基础上,客座研究员聘期一般为两年,聘任合同到期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3.在自愿基础上,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聘,但需重新履行聘任手续,重新聘任的手续可以简化;

4.在聘任期间,聘任双方均可提出“解除聘任关系的书面动议”,“解除聘任关系的书面动议”在送达对方5个工作日内生效,5个工作日后,双方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八条 “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书”和“客座研究员聘书”是山西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与客座研究员个人自愿达成的学术合作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效力和行政效力。

第三章  访问学者

第九条  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

    1.国内学者具有中级或高级相关职称,国外学者具有博士学位;

    2.特殊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条件可以适度放宽;

    3.阅读了本条例的全部内容,并完全同意本条例的全部规定。

第十条  访问学者在中心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中心为访问学者提供下列帮助

    1.提供办公场地和科研条件;

    2.根据合作协议,提供一定经费补助;

    3.安排专家,提供学术指导。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者,在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向中心提出申请;

    2.可以随时申请、填写和寄送《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访问学者申请表》;

    3.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审;

    4.中心主任审批;

    5.获得批准的访问学者与中心签订《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访问学者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在中心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均由中心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成果的署名一般为: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为第二署名单位(有专门协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  访问学者的义务

——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等均在原单位;

——遵守中心的管理规定;

——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心的书面许可,不能将中心的内部资料、信息和财物等据为己有,更不能交给他人或其他单位;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中心的处理,赔偿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访问期满后,中心给表现优良的访问学者颁发《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高级访问学者证书》。对在访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学者,授予“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优秀高级访问学者”称号;在自愿基础上,聘请其为中心客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