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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29 阅读次数:

为了加强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博后站”)的建设,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校发展,培养大批年轻学术带头人,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极端光学协同创新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中心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条 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博士后的质量。凡申请来中心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博士后人员进站前首先由联系导师对申请人的学术、专业水平及思想品德等各方面进行深入了解。

2.中心对申请进站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包括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心理道德素质以及今后博士后阶段的计划,同时要对其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

3.拟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4.符合进站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流动站联系老师按学校相关规定将书面材料提交人力资源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进站,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有关学历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博士后的入站申请经报国家管委会批准后,由人事处发录用通知书。

第六条 已经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者,博后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博士后凭《山西大学录用博士后通知书》和《山西大学博士后入校通知单》到人事处和中心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中心办公室协助博士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入校手续。

中心与博士后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协议书包括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内容、目标、期限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协议书一式3份,人力资源处、中心和博士后各持1份。

第七条 博后站应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建立由博士生导师担任组长的、3~5名具有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指导小组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外,还应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使其尽快适应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应力求与中心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相结合,首先由本人提出研究计划,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送中心主任审批,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博士后进站1个半月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向所在流动站作开题报告,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一式3份,指导小组、博士后本人、人事处各1份。

第九条 中心博后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管理和指导,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独立研究能力,创造优秀的科技成果。

中心博后站要对进站满一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组织博士后向所在课题组或学科作学术报告,听取全面的工作汇报,审核《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并送交人事处。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进行工作者,可以劝其退站。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须以中心作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等,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中心和人事处批准,可出国(境)参加不超过3个月的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考察或实验工作等活动。出国(境)须到人事处按照在职人员短期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未经批准,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者,中心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经人事处与中心商讨后,对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站处理,并要求其按协议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协议书规定的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中心和人人力资源处审核同意,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可提前3个月出站。

如果在站两年不能完成科研课题,需推迟出站时间者,本人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中心和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上级部门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的费用原则上由所在课题组支付。

第十三条  在站工作期间,如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流动站应终止其工作:

1.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者;

2.因病、事等原因请假累积6个月以上者;

3.事前不向指导小组和中心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连续15天以上者;

4.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时不按时返校者;

5.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无明显改变者;

6.其它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中心提出报告,经人事处批准后劝其退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对退站后的博士后,从批准退站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停止使用研究费用;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者,其资助金不能带走;不颁发《博士后证书》;根据做博士后前的情况,按博士毕业生或第一站博士后分配工作或退回原单位。